法制網北京12月23日訊 西服記者 於吶洋 報告指出,行政覆議辦案質量和效率有待提升。
  一是有些行政覆議機關不能嚴格依法審查和公正裁決案件,不能及時撤銷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在覆議後提起訴訟或者信訪的比例偏高。有的省份,法院近三年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30%左右是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又打訴訟“官司”的。有的省份,行政覆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終審判決原行政機關敗訴的達20%左右。二是行政覆議辦案效率不高,延期辦理現象較為多見。三是相當數量的行政覆議決定書只簡單陳述案情,缺乏論證和說理,不能做到以法明理,難以令當事人信服。四是對涉及信息公開等新類型案件的應對能力不足。檢查中還發現,一些地方行政覆議機構在案件登記、立案審查、巴里島調查取證、文書製作、決定送達等環節,工作不夠規範。  (原標題:行政覆議辦案質量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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