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啟路
  核心提示|1998年,夏邑縣一11歲女孩被害身亡。12年後,犯罪嫌疑人趙開山落網。當其成為被告人時,卻由於當庭翻供、證據單薄等原因,擬判無罪。人命關天,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動案件督導組多方核查,補強證據。這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聽取了此案彙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也親自閱卷。昨日,蔡寧表示,趙開山故意殺人案已由擬判無罪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目前,該案省高院已經核准。
  故意殺人被告人當庭翻供,法院擬判無罪
  1998年1月,夏邑縣陳家村11歲女孩趙小敏失蹤三天后,屍體在該村一蘋果園中找到。夏邑警方經查認為,案發前去過死者家的同村單身男子趙開山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案發後趙開山外出去向不明,直到12年後的2010年1月4日,公安機關才接到舉報,在山西省沁水縣城關鎮一齣租屋內將其抓獲。
  經訊問,趙開山對殺害趙小敏並將其屍體掩埋後潛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夏邑縣公安局以涉嫌強姦、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2012年1月,商丘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趙開山提起公訴。而被告人趙開山當庭翻供,理由是“怕被公安打”。據此及根據該案證據體系單薄等原因,審理該案的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被告人趙開山無罪,建議上級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案件督導組再度核查排除合理懷疑
  省檢察院接報後,在檢察長蔡寧指示下,成立案件督導組,立即趕赴商丘督導案件處理及補充完善證據工作。
  2013年6月,案件督導組成員赴山西沁水,對抓捕、訊問趙開山的兩名山西公安民警核實情況,以確定趙開山被抓獲後第一次有罪供述的自願性、真實性及合法性。經查,警方在對趙開山的訊問過程中無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趙開山第一次訊問筆錄的產生,過程自然、程序合法。
  正是此次訊問中,趙開山不僅詳細供述了想強姦被害人的犯罪動機,還供述了因被害人反抗,將其扼頸殺死後埋屍土坑內的犯罪事實。趙開山逃離家鄉時,被害人屍體尚未被找到,他並不知曉現場勘查的情況,而他在此次供述中的土坑掩埋被害人屍體及棉褲,被害人屍體的衣著特征,與現場勘查筆錄基本一致;其供述的扼頸殺人方式與屍檢報告記載的“被害人系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相互印證,其有罪供述可信度較高。在能夠排除指供、誘供和被告人瞭解現場勘查情況的情形下,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知曉案件細節。
  辦案人員繼續跟進,不僅取得了趙開山兩個弟弟證實趙開山潛逃期間,曾向他們講述殺害了趙小敏的證人證言,還瞭解到趙開山對與其同居多年女子張某某說謊,隱瞞罪行等事實,補強了趙開山的有罪供述。
  法檢兩方聯手被告人終被判死緩
  2014年9月4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開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宣判後,趙開山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
  覆核期間,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親自審閱該案卷宗,兩次主持召開審委會研究此案。10月24日,該院裁定核准了由商丘市中院審理的被告人趙開山故意殺人案一審判決。據悉,目前對於疑難重死刑案件,省檢察院形成了省院直接閱卷審查的督辦模式,對事實、證據有異議的案件進行督導,並由上級院直接閱卷審查。這種模式可以轉變原承辦人員審查案件的固有視角和先入為主的觀念,有效地協調兩級檢察、審判機關共同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件。  (原標題:從擬判無罪到終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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